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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通报,为配合亚太贸易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的实施

发布时间:2018-10-23人气:27

广大出口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通报,为配合亚太贸易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的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已经国务院核准。该修正案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生效。现将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申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对原产地规则修订的内容

(一)在原产地规则中增加注释9、10(详见附件1)。

(二)增加《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2)。

二、原产地证书调整内容

(一)修改原产地证书第5栏的背页填制说明,要求注明各项商品的6位HS编码。

(二)在原产地证书第8栏的背页填制说明中,增加如下内容:(4)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二)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E”。在字母“E”的后面填上原产地标准(如“E CTH”)。

三、贸促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申领须知

自2018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需注意以下细节:

(一)请根据当地贸促会指导,使用最新修订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正确申领其项下原产地证书;

(二)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第5栏将统一显示6位HS编码(证书格式及背面说明详见附件3);

(三)更新打印模版(而非打印组件),使用最新版证书格式及背页说明(详见附件4)。

特此通知。

 

附件:

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亚太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3.贸促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格式及背页说明

4.贸促会原产地证书打印模版更新操作示例图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18年6月28日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修订版)项下原产地证书申办事宜的通知.docx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修订版)项下原产地证书申办事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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